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陈某和李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20年8月起,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从2020年8月开始,陈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李某5万元,双方在2021年1月1日对账后,李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4万元。李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陈某遂诉至法院。那么,该案能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捏造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 2021年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
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发生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通过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那么合同履行地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交付,例如:消费者购买Q币、电子图书,网课、优酷会员充值等就属于直接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交付的虚拟商品,这种情况就以买受人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二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消费者购买衣物、家电、鞋帽等商品通过快递公司包邮给消费者就属于其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款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在借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今天,我们就来以案说法。陈某因经营所需向黄某多次借款。2019年1月8日,陈某向黄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5万余元,承诺2019年1月25日之前全部还清。后陈某未按约还款,2019年2月4日,黄某至陈某家中索要借款,陈某的妻子和父母在家,期间陈某回到家中,其妻子和父母在2019年1月8日的借条右下角作为担保人均签署了
福清律师,申请再审
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实则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条款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可知,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简而言之,行使法定债务抵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抵销的债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
债权转让,又称作“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有效的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1、 须存在有效债权。原合同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转让有效的基础。原债权无效或消灭,则转让标的不能,更无有效的债权转让可论。2、 债权具
网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交易方式,在享受网购给我们的带来的快速和便捷的同时,也会有各式各样的问题困扰着我们,比如说如果消费者和卖家发生纠纷,难以协商,想要采取诉讼手段解决,是否能向收货地的法院起诉呢?案情简介:2019年2月份,住在福州的林女士在淘宝购物平台上的一家位于杭州的店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然后发现质量问题,决定退货处理,但是该店铺声称自己的电脑质量绝无问题,拒绝林女士的退货请求,且拒绝收货,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权利该如何实现?债务并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债务人死亡后,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债务应由其配偶或继承人承担。债务是否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案例展示:近日接到诸多有关债权债务问题的咨询。王某是一位饲料厂老板,手上有多张客户留下的欠条,因这些顾客多是亲朋好友,王某在与其交易时,也多加照顾。碰到顾客未携带足额现金的情况,通常留下欠条,王某便同意其将饲料搬走。当时王某因资金充足,也未及时追讨,如今四五年时间过去了,王某碰到了资金周转困难,想追讨欠款。律师分析:现实生活中,常有人将借条与欠条混淆,殊不知,借条与欠条的性质与诉讼时效并不相同。借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收集整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相关解释对此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有效催收等作了规定1、关于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
问:王某托李某办理农村建房多批一些面积,并给付李某五万多元人民币,李某也有去跑关系,但最终没有办成。问王某能起诉李某还钱吗?答:虽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请托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导读:有效的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效的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此可知,
导读: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权利该如何实现?债务并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债务人死亡后,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债务应由其配偶或继承人承担。债务是否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权利该如何实现?债务并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债务人死亡后,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债务应由其配偶或继承人承担。债务是否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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