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提供民事,刑事,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400-6120-998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律师文库 债权债务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2022-08-23  301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陈某和李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208月起,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从20208月开始,陈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李某5万元,双方在202111日对账后,李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4万元。李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陈某遂诉至法院。那么,该案能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收集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08(市政府附近,利桥古街旁),手机:13859000148、15880470888、13400518999

一对一咨询

*温馨提示:填写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将在第一时间回答您的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