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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被判澄清事实并赔偿

2022-08-15  316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捏造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

     2021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据了解,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

  乘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 计五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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