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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

2022-08-30  1108

夫妻房产登记为1%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

 

 20112月,程某与汪某登记结婚。一年后,夫妻俩在北京某区购置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23月,程某支付了首付款39万元,其余88万元贷款于20143月还清。

 20143月,新房收房时,两人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该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某占99%,汪某占1%2019617日,这套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按份共有”;附记页中显示“汪某占有份额1%,程某占有份额99%20204月,程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汪某离婚,并请求法院以房产证书登记为准,即按程某占99%,汪某占1%依法分割与汪某按份共有的那处房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房屋价值总额为3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但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法院却认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但是,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程某所有,由程某向被告汪某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150万元。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维持一审宣判决。程某向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汪某、程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反映了二人对财产份额约定的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原审判决未按双方约定分割婚内房屋,适用法律错误。202112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有关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程某所有,程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汪某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收集整理。

    团队负责人陈纪豹律师,执业20年,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科联专家库成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带领的律师团队办过大量的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多年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多次被福清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主要业务:企业投资、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刑事、民事、婚姻、公司法务等。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08(市政府附近,利桥古街旁),手机:13859000148、15880470888、1340051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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