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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详情:
张某和邵某为夫妻,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上一轮分地的时候,大儿子张某甲已经分户,且分得了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和二儿子张某乙、小儿子张某丙未分户,共同生活,共分得了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23年年初张某去世后,张某甲便多次向邵某要求继承父亲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的份额,张某乙与张某丙向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供稿:黄芳
编辑:于杰 李圆圆
审核:江建强 吕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