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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

2024-12-11  279


以案释法


案例详情:

      张某和邵某为夫妻,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上一轮分地的时候,大儿子张某甲已经分户,且分得了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和二儿子张某乙、小儿子张某丙未分户,共同生活,共分得了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23年年初张某去世后,张某甲便多次向邵某要求继承父亲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的份额,张某乙与张某丙向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对于张某甲提出的“继承其父亲承包权”这一观点,调解员进行了解释。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故农户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同共有关系,部分成员死亡的,其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共同共有的规则进行调整,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因农户已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消灭而丧失,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得继承,只有在承包方农户消灭或承包合同到期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收回或另行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依法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承包人的继承人。因此,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土地就继续由该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农村承包经营中的“户”,是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张某甲已经脱离父母、单独立户,取得了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其父亲的土地承包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母亲邵某和张某乙、张某丙,仍共同享有2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理,张某甲转变了自己观念,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会共同好好赡养自己的母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供稿:黄芳

编辑:于杰  李圆圆

审核:江建强  吕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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